6月10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了《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汇编(试运行V12.0)》,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结算细则中新能源中长期超额回收费用相关修订条款自6月月度结算起执行。
本文简单梳理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放开燃气电厂参与现货市场,晚高峰煤电机组结算价格打折
● 二、调整新能源企业交易电量约束
● 三、市场主体范围增加虚拟电厂,补充相应交易规则及约束
● 四、其他修改
以下为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一、放开燃气电厂参与现货市场,晚高峰煤电机组结算价格打折
V12.0放开了燃气电厂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暂不参与中长期交易,并明确现货电量参与市场运营费用的分摊与返还,其中供热季供热下限以下的发电量暂不参与市场保持不变。
二、调整新能源企业交易电量约束
1、新能源超额获利回收费用
考虑新能源出力较低时预测偏差较大,当该时段实际出力平均值不足装机容量的5%时,放宽超额获利回收约束比例,具体如下:
(其中k为新能源企业该时段实际分配政府定价电量占日前申报折算上网电量的比例)
2、新能源中长期超额回收费用
(1)日回收:新能源发电企业每日每时段政府定价电量与中长期市场化电量总额超额约束由实际发电量的200%放宽为300%,针对该时段实际出力平均值不足额定容量4%的,考核量进一步放宽,对超出部分与该时段中长期全部市场化合约电量的较小值进行回收。同时回收单价调整为该时段月及以下普通交易(不含新能源双边)加权均价的0.85倍与日前市场该时段当日用户侧加权均价的差价(差价为负时不回收)。具体如下:
(计算超额电量不超过中长期市场化电量Q中长期,h)
(2)月回收:新能源发电企业省内旬及以上中长期交易某时段当月净卖出电量设置超额约束,具体如下:
三、市场主体范围增加虚拟电厂,补充相应交易规则及约束
虚拟电厂作为山西电力市场主体,可以参与现货市场和中长期市场,有效响应容量不参与各类市场运营费用的计算(含回收和分摊)。具体规则如下:
1、虚拟电厂和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规则
(1)“负荷类”虚拟电厂
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按照五个交易时段分别申报D日用电负荷上下限及递减的量价曲线,按照“负发电”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形成D日用电计划曲线。
日前申报调节容量不应超过测试试验确定的调节容量的0.8-1.2倍,具体如下:
(Pmini、Pmaxi分别为该交易时段虚拟电厂最小、最大用电负荷,应为调度机构测试值或D-1日前7个运行日最小、最大用电负荷的平均值)
(2)“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
作为发电和用电的结合体,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自主决策申报负荷状态量价曲线和发电状态量价曲线,以及发电运行出力上限和负荷运行用电上限。
市场初期:
(3)独立储能
初期,储能仅参与日前市场,执行日前市场出清形成的充放电计划,并按日前市场分时节点电价进行结算,具备条件时参与实时市场;暂不参与中长期市场和市场运营费用的分摊。
2、“负荷类”虚拟电厂中长期交易约束
“负荷类”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交易与批发市场普通用户类似,根据其运行特点对部分中长期交易约束有所放宽,具体如下:
(1)中长期缺额申报回收
根据各交易时段申报调节容量占测试认定调节容量的比例,放宽当旬各交易时段虚拟电厂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缺额回收约束,具体如下:
(其中β%为测试试验确定的各交易时段调节容量和最大用电负荷之比,当β%>70%时,取消该时段缺额申报回收)
(2)中长期超额申报回收
①普通交易的多月及以上(含新能源)成交电量:
约束与批发市场普通用户一致。
②月、旬分时交易集中竞价申报电量:
约束与批发市场普通用户类似,将约束中的1.5倍实际电量替换为1.5倍日前申报运行上限平均值计算电量。
(月和各旬总超额电量计算值不超过旬及以上交易当月净买入电量Q旬及以上净买入,月,h)
(3)中长期曲线偏差约束
各时段中长期净合约电量应满足 [日前申报运行下限的70%, 日前申报运行上限的120%],回收价格同批发市场普通用户。
(当β%>70%时,取消该时段中长期曲线负偏差回收)
(4)“负荷类”虚拟电厂中长期交易约束的豁免
当测试试验确定的各交易时段调节容量和最大用电负荷之比β%>70%时,取消该时段缺额申报回收、中长期曲线负偏差回收,即允许全电量现货交易。
3、并网虚拟电厂计划电量偏差回收费用
由于虚拟电厂自身原因,造成每15分钟实际用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15%,“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为±10%)的部分进行考核,考核单价为0.2×max(P日前月度加权,P实时月度加权)
四、其它修改
1、滚动撮合交易成交价格由购售双方报价的均价修改为先申报方的价格。
2、月内合约转让交易由按周开展修改为按旬(或周)开展,交易标的同步从下一周至月末的市场合约电量修改为下一旬(下一周至月末)的市场合约电量。
3、要求签订分时定价结算方案的零售用户电压等级范围,从110kV及以上扩大到35kV及以上。
4、本条不在V12版本中,但也是近期出台政策中对售电公司影响较大的变动。在最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通知》中,规定了零售侧合理价格区间:(1)零售市场采用非分时定价方式的,按照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上限价的基础上上浮13%,下限不变,作为零售非分时交易的最高、最低限价;(2)采用分时定价方式的,按照在批发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季度逐时段限价范围上限的基础上上浮13%,下限不变,作为零售市场分时交易的逐时段最高、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