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一:优化“负荷类”虚拟电厂参与现货市场方式
山西V12.0版规则将虚拟电厂纳入市场成员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运行,发现部分“负荷类”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无法覆盖全天。本次V13.0的规则修订将“负荷类”虚拟电厂最小参与调节时段放宽至2小时,其他不参与调节的时段视同电力用户申报用电计划曲线参与现货市场。
1.1 负荷上下限申报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D-1日按五个交易时段分别申报用电负荷上下限(同V12.0)
方式二:按月自主选择调节时段,单组调节时段不低于2小时
“负荷类”虚拟电厂也可按月自主选择次月参与调节的时段,按整数小时申报,并且单组调节时段不低于2小时,单组调节时段内的用电负荷上下限不再变化;可申报多个时段连续或不连续的单组调节时段。单组调节时段及对应的申报用电负荷上下限如下:

(Pmini、Pmaxi分别为该交易时段虚拟电厂最小、最大用电负荷,应为调度机构测试值或D-1日前7个运行日最小、最大用电负荷的平均值)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用哪种申报方式,“负荷类”虚拟电厂均需要在D-1日申报递减的3-10段量价曲线,按照“负发电”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形成D日用电计划曲线。
区别在于,在原有规则下(同方式一),“负荷类”虚拟电厂必须全天参与调节,即24小时按照调度出清结果用电;新规则下,按方式二参与,“负荷类”虚拟电厂的最小调节时段仅需2小时,门槛大大降低。另外从规则表述上看,通过申报多个时段连续或不连续的单组调节时段,可以在不同的单组调节时段申报不同的价格,报价方式更加灵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方式二时,月内单组调节时段内的用电负荷上下限申报方式不再变化(详见下文1.3解析)。
V13.0原文在此处相关表述存在一些疏漏,例如新增方式二申报负荷上下限要求的同时删除了方式一的申报负荷上下限要求,方式一时段表示方式未更新等等。市场主体需要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予以甄别和核实。
1.2 明确申报缺省值
虚拟电厂在D-1日申报截止前,未进行电力、电价申报的,则由系统填补缺省值申报,缺省值采用前一个有效申报日的申报数据。
1.3 按月自主选择调节时段时,申报负荷上下限及额定调节容量要求

虚拟电厂选定以上两种申报方式之一后,运行月内不可更改申报方式。虚拟电厂的首个运行月需选择采用测试值,次月起可自选,未及时选择确认则默认采用测试值。
另外,各时段调节容量应不低于20MW的80%,低于时按16MW作为调节容量值,同时将“前7个运行日下限算术均值+16MW”作为负荷上限值。
1.4 不参与调节的时段各类中长期偏差回收不再放宽
当月不参与调节的时段,现货申报时自行申报该时段的用电计划曲线,相应时段的中长期交易缺额回收、月和旬集中竞价超额申报回收、中长期曲线偏差回收不再放宽,与其他用户正常开展用户侧超额获利回收。

其他有关虚拟电厂注册、“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参与现货市场方式、“负荷类”虚拟电厂中长期交易约束及豁免、并网虚拟电厂计划电量偏差回收费用等内容可以参考公众号早期文章:新规|市场主体新增虚拟电厂,山西现货进入V12.0时代。
重点二:优化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方式
2.1 新增“报量不报价”模式
独立储能在原有“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申报的基础上,新增允许按月自主选择“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
方式一:“报量报价”(同V12.0)
自主决策申报充电状态量价曲线(现货价格低于报价时充电)和放电状态量价曲线(现货价格高于报价时放电),以及充放电运行上下限、存储电量状态SOC等。
方式二:“报量不报价”
在现货市场申报截止前,向调度机构申报次日96点充放电曲线,作为边界条件纳入现货市场出清,并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
2.2 明确容量租赁模式
独立储能的容量租赁以金融结算的方式开展,向新能源企业租赁的容量不影响独立储能作为整体参与现货市场。